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5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楊添貴 債務人 楊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添貴邀同楊惠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整,借款期限1年,自94年1月7日起至95年1月7日止。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97%,目前為年息3.34%,嗣後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存摺存款融資契約交予聲請人收執。詎自101年9月20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