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司養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養聲字第15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趙紹明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沈吉敏 關係人 梁香
(生母)關係人 王琮顯
(配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起收養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