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63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已於民國95年10月3日起至95年12月3日止對債務人之信用卡欠款金額連續計算3個月違約金,並列入欠款金額後,又於96年3月3日再計算違約金一期,請以書面說明違約金之計算是否錯誤,如有錯誤請以書面更正。
二、如未錯誤,請以書面詳述違約金計算標準之事實理由,並提出債權人既已於民國95年10月3日起至95年12月3日止對債務人之信用卡欠款金額連續計算3個月違約金,如何得以再另行請求計付連續三期違約金之契約基礎。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