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婷妮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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