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乙○○被告台南縣白河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