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毒偵字第222號、95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共計淨重拾點陸參公克、包裝總重貳點捌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柒壹伍公克)均沒收併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單獨宣告沒收受案件,非關罪刑事項,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施行後刑法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五包分別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結果,其中送驗白粉四包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共計淨重十點六三公克(空包裝總重二點八一公克);另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結果判定含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數量零點七一五公克(含塑膠袋及二張標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調科壹字第二0000六三七三號鑑定通知書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管檢字第0九五000六五六八號鑑定書各一紙附卷可憑,足見送驗之扣案物品確屬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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