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56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均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丁○○、丙○○、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均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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