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一六九五九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參拾伍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柒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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