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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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