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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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7月1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永芳有限公司 徐莊美 │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4年3月2日│127400元│FAY0000000││││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