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丙○○號原告 張奮展 即 張奮敬 )原告乙○○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