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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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丙○○
號原告 張奮展張奮敬 )原告乙○○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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