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