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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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12號原告 陳淳弘 被告 林瑞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大陸配偶離台數年,未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等年籍資料,經本院依起訴狀載被告地址送達新北市○○區○○村○鄰○○路○○○巷○號2樓,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未合法送達,本院乃於民國101年8月16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年籍資料,俾查知被告出入境紀錄及大陸地址等,逾期駁回,該通知於101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