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兄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羿伶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屏東縣枋山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40,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