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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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李丁進
張神州 黃秀梅 被告 廖李月娥
陳忠 李政憲 張銘修 王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萬5,336元〔(13,136×580×1883/14685)+(13,136×580×40568/117480)+(13,136×580×1884/14685)=4,585,336,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