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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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梅勝傑具保人梅永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梅永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梅勝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梅永輝依本院之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具保後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本院之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14日繳納保證金30萬元後而停止羈押予以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09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2年4月25日確定後,即傳拘無著,且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具保人之住所地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指定日期前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遵守,致無法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回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函文及所附拘票、報告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之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又被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復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佐以被告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8月20日以102年度屏檢慶執莊緝字第98
7號發佈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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