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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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李綉 逢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振昌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13,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鍾小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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