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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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49號聲請人 包隆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蔚君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請求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0,000元,並應按月給付聲請人5,000元,至未成年子女 包妤珊 即魏妤珊、 包睿妘 即 魏睿妘 成年為止,合計之標的價額核定為610,
000元〈計算式:10,000元+5,000元×12月×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