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告 艾宏宇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文盈 裝潢工程即 游文英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資念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