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48號上訴人 何文欽 被上訴人 林德財
簡伯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7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