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3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3號原告 楊立達 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邱鏡淳 (縣長)訴訟代理人 鄭戎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2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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