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李俊賢 被告 楊勝義 上列被告楊勝義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9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思吟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