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修武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玖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褐色結晶顆粒共9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90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