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英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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