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1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宗美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湯正國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湯正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本院100年度桃小字第509號小額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湯正國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