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0號
103年度訴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曉明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
李庚道律師被告 邱懷萱 指定辯護人 左自奎 律師被告 林禾 家指定辯護人 劉佳強 律師被告 蕭詠誠 指定辯護人 李哲賢 律師
吳俊昇 律師被告 李昇芳 指定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鄒俊宇 指定辯護人劉佳強律師被告 張智鉉 指定辯護人 湯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136號、102年度偵字第12344號、102年度偵字第15469號)及追加提起公訴(103年蒞追字第7號),並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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