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哲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哲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哲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6月7日入監服刑,嗣於101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74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方慈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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