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坤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坤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洪坤棟因竊盜等數罪,經如附表所示各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應為100年10月13日;編號4之犯罪日期應為100年11月25日,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記載有誤,應予更正),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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