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0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