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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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0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