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國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國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明因強制性交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民國90年度訴字第41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鈞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33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6523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95年1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2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298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