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寶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寶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葉寶玉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