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童筱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二年迄今每月薪資為24,000元,然經核與聲請人所提出存摺交易明細中關於薪資入帳金額並不符占,請重新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迄今月薪資收入(請以應領金額為計算,如每月有遭扣款情形,請詳列項目,以利本院審酌該部分是否應列入每月必要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薪資單為證)。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二年迄今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幼女之扶養費共計20,900元,則該扶養費是否已扣除幼女父親應分擔部分?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幼女,除領有租金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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