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繼豪選任辯護人馬陳棠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耀煌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繼豪選任辯護人馬陳棠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