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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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煥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6月2日確定,並於113年6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白色細結晶1包(驗餘淨重1.0108公克),經檢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3年6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執行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GC/MS)法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99頁),是該等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附表:
項目數量白色細結晶(驗餘淨重1.0108公克)壹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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