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 黃月霞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 陳鳳仙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劉志誠 為原告之配偶,被告明知劉志誠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5日晚上,在臺南市南科火車站旁西拉雅大道天橋下停車場,與劉志誠為性交、愛撫之行為。依當時行車紀錄器錄得影片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不斷要求劉志誠撫摸性器官,二人間有性行為之碰撞及呻吟聲,被告並發出滿足的喘息聲,更一再提及要拿取紙張擦拭性器官、體液等,可知二人在車上確有性交、愛撫行為。
另自影片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劉志誠常一同外出,過從甚密,劉志誠始會出言要載被告出來「親一親、抱一抱」,而被告亦自承其與劉志誠發生性關係,始會有「那時候還沒做,那時候還不敢讓你做,以前你也還不敢做」、「你的心臟又那麼差,萬不一你的心臟停掉,我的心甘頭會難過」等語。又被告與劉志誠於103年10月5日晚間剛見面,就已預定下次出遊的時間,二人在103年10月8日亦一同駕車出遊,可見被告與劉志誠已逾越正常朋友社交行為。被告與劉志誠間通姦、過度交往之行為,破壞原告夫妻0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使原告苦心經營之婚姻因此破碎,因此與劉志誠於冷戰狀態,夫妻關係也生嫌隙、裂痕,原告身心及精神上所受打擊實非言語所能形容,且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有違公序良俗,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並無與劉志誠相、通姦之行為。原告所提出之影片長度分別僅約3分21秒及4分41秒,畫面完全看不出有何內容,並不足證明被告與劉志誠有原告所主張之「性交」與「過度親密」之行為。依被告印象所及,錄影當日應係被告偕劉志誠至火車站附近行走運動,運動完後二人在劉志誠車上喝水閒聊休息。閒聊過程中劉志誠突欲對被告毛手毛腳,經被告阻止,然因當時僅被告及劉志誠二人,復考慮劉志誠的精神狀況,被告不敢明顯阻止,僅在其伸手時將其撥開,並告知不會再與劉志誠單獨前來此類地方。附件一影片之影片之對話譯文係因裝水容器外圍的水滴流到被告衣服,被告拍打自己衣服,劉志誠見狀詢問而來,兩人之用語雖較粗俗不雅,但僅有如譯文之對話而已,並無性交或其他親密行為。附件二影片之對話譯文係被告與劉志誠討論隔週五看診事宜,期間劉志誠雖出言輕薄,說要再載被告出來抱一抱、親一親,惟亦經原告當場拒絕制止,二人並無苟且之事。
(二)被告係前往住家附近公園運動時結識劉志誠,劉志誠對外稱與原告已分居10餘年,自其父於103年過世後,劉志誠即一人獨居,精神狀況出問題,常在半夜撥打電話給包含被告在內之數名女性友人,被告見劉志誠情況可憐,為免劉志誠繼續騷擾其他女性友人,遂勸說及陪同劉志誠前往精神科就診,充當劉志誠之傾聽者,兩人關係僅止於此。
(三)法律與當今社會風俗並未限制婚後夫妻雙方各自不得與其他異性獨處,互開黃腔、互開對方色情笑話,被告搭乘原告配偶劉志誠所駕駛之汽車,並與其在車內所為或帶性暗示之對話,既於隱蔽車內為之,尚難認已悖反公序良俗。且原告與劉志誠早已分居10餘年,劉志誠居住於新市區,原告則住於善化區,倘兩人家庭生活美滿,原告應知劉志誠精神上已出現問題並加以照料,不致造成週遭友人困擾,是被告並無破壞原告夫妻間家庭之圓滿安全。
(四)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要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明知他人已婚而仍與之為逾越結交普通朋友分際之互相交往,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乃係屬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影響配偶之身分法益至鉅,苟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劉志誠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劉志誠為性交、愛撫及不當交往行為,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一)被告與劉志誠間有無原告所指之性交、愛撫及不當交往行為?(二)被告之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爰分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知悉劉志誠為有配偶之人,其於103年10月5日晚間,搭乘劉志誠所駕車輛至臺南市南科火車站旁西拉雅大道天橋下停車場,並與劉志誠有如附件一、二所示對話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下述汽車行車紀錄器影片檔案光碟附卷可參,堪認為真實。
(二)原告雖執上開影片主張被告與劉志誠於上開時、地有為性交、愛撫之行為,惟自原告所提出之汽車行車紀錄器影片觀之,其中檔名「PICT0975」影片檔所錄得之畫面僅有黑暗夜景,除遠處之路燈、號誌燈外,週遭景象均無法辨識,錄影畫面自始至終均靜止未移動,背景有持續之雜音,約自影片時間28秒起開始有如附件一所示之對話,自31秒起有似女子嘆息聲或低聲說話的聲音,因背景雜音無法清楚辨識,自1分58秒起則有物體移動碰撞聲響、女子嘆息聲及低聲說話之聲音;檔名「PICT0976」影片檔所錄得之畫面則與上開「PICT0975」影片檔相同,自1分11秒起,因汽車起駛鏡頭開始移動,至影片結束止均為車輛行駛之夜間路況,影片對話內容均如附件二對話譯文所示,15秒處有女子大聲嘆息聲等情,業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上開影片檔查明無訛(見本院卷第82頁反面、第83頁)。查一般人交談間本常有喟嘆之語氣,拿取、移動物品亦會發出聲響,上開影片檔雖錄得「女子嘆息聲或低聲說話之聲音」、「物體移動碰撞聲響」,然尚無從認屬男女交媾、愛撫之呻吟喘息及身體碰撞之聲響;再者,如被告與劉志誠有於車輛上為性交、愛撫之行為,車身當會隨其等之動作而略有震動,而上開行車紀錄器影片之畫面或靜止不動,或係車輛行駛中之街景,均難認被告與劉志誠於錄影當時,有於車上為性交、愛撫之行為。另自被告所言「濕濕的擦一下」、「那時候還沒做,那時候還不敢讓你做,以前你也還不敢做」、「你的心臟又那麼差,萬不一你的心臟停掉」等語語意,尚無從認有原告主張之「要擦拭性器官、體液」、「自承與劉志誠發生性關係」之意;又劉志誠雖有「我再載你出來抱一抱親一親」之語,至多僅能證明其與被告關係親暱,尚無法率以推論被告與劉志誠間有性交、愛撫之舉。是僅憑上開行車紀錄器所錄得之影片,尚難遽認被告與劉志誠有何通姦、愛撫之行為。
(三)惟查,被告既知悉劉志誠為有配偶之人,則渠二人間之往來相處,本應謹守分際。然被告除與劉志誠於夜間相偕出遊外,更前往僻靜無人之停車場獨處,並對劉志誠口出「你什麼都不知道,都生了兩個孩子了還不知道,不是摸那裡才會濕而已」此等帶有性暗示之輕佻言語,且於劉志誠對其表示「我再載你出來抱一抱親一親」,毫無意外、驚恐或自覺受到冒犯之反應,反而回以「那是以前二人還沒有做到才會跑來這裡」之曖昧言語,更口出「你的心臟又那麼差,萬不一你的心臟停掉,我的心甘頭會難過」此對劉志誠表示憐惜、關切之語,顯與一般謹守正常分際之男女社交談論議題炯然有別,足見渠等二人關係密切親暱,依社會一般通常觀念,已逾越一般男女基於朋友關係之正常社交應有之分際,而屬不正當交往,且足以導致身為劉志誠配偶之原告對於婚姻之忠誠、圓滿產生不安與懷疑,並處於難堪及精神上受痛苦之情境。被告雖辯稱原告與劉志誠之婚姻關係早有破綻,其未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云云。惟原告與劉志誠之婚姻關係既仍存續,自應互守誠實、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被告既明知劉志誠為原告的配偶,竟仍與之為上開不當交往行為,依社會通念,顯已違反倫理規範,且已破壞他人婚姻之信賴及家庭之穩定,乃屬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甚明。是被告上開所辯,尚無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加害之態樣、原告婚姻圓滿性因此所受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為104年2月13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故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14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10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駁回假執行聲請之諭知。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酌量原告之請求內容及兩造之訴訟勝敗情形,認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6,500元,應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玉真┌───────────────────────────┐│附件一:「PICT0975」影片檔對話譯文│├───────────────────────────┤│女:幹嘛,不要看啦!不要亂啦!││男:還沒好啦,你是在幹嘛?││女:濕濕的擦一下哩。││女:你摸我這裡。││男:我有摸那裡。││女:那裡濕濕的,濕濕的不擦一下哩,濕濕的不擦一下哩。││男:我沒摸那裡。││女:不是摸那裡,不是摸那裡,不是這樣你不知道哩!││你什麼都不知道,都生了兩個孩子了還不知道,不是摸那││裡才會濕而已,有夠誇張。││女:你下面有沒有東西可以擦。│└───────────────────────────┘┌───────────────────────────┐│附件二:「PICT0976」影片檔對話譯文│├───────────────────────────┤│女:再前面一點,你那些東西有的拿起來。││女:ㄎㄎㄜˋ,捉弄人。││男:阿我們星期五幾點要出去。││女:你現在又再煩惱星期五了,今天才星期日而已。││男:日子過得很快。││女:星期五再講啦,阿星期五我們都休假,星期五再看。││男:星期五要咔早去掛號。││女:不用啦,阿那天我們又沒有在趕時間,對不對,││4、5點去還沒有關係,我們也沒有趕時間。││男:開往這裡過去。││女:開這裡,對,開這裡都可以,開這裡比較好走。││男:我啦想到,我再載你出來抱一抱親一親阿,又想到我載你││來這裡親一親。││女:不要,現在不可以再載我來這裡,那是以前還沒用啥的時││候,還沒做過的時候。││男:這裡?││女:對。││女:那是以前二人還沒有做到才會跑來這裡,你怎麼開那麼過││去。││男:從這裡?││女:對啦,對啦。││女:那是以前,安咧,要不然我們怎麼會跑來這裡對不對。││男:我們在這裡也沒有做。││女:那時候我們還沒有做,那時候還沒做,那時候還不敢讓你││做,以前你也還不敢做我也不敢做,咔停阿你的心臟那停││掉,你的心臟又那麼差,萬不一你的心臟停掉,我的心甘││頭會難過。││男:你回去先打電話給我,還是我打給你。││女:我回去洗一洗。││女:這裡都有豎柱子,可能是蓋房子的柱子,那裡豎一根。││男:對啦,豎一根。││女:路頭也豎一根暗暗,沒有看到車。││男:這裡是什麼地方?││女:還早。││男:還早。││女:今天又禮拜天。││男:阿、慶鎮、咧啥、咧啥、在大營。││女:散了、散了,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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