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馮文志 (即馮文志建築師事務所)被告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67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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