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9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上棋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湯上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在先,遇警攔查時,竟不服盤查,又施強暴而同時妨害公務及損壞公物,危及執勤警員之安全,還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相當可責,惟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均已坦承認罪,也未使執法人員受有任何傷害,就另外損害案外人 莊鴻進 自小客車之部分亦已與之達成和解,賠償完畢,犯後態度尚可,且從無前科,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2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35條第1項、第13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