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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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71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蘇育甲 被告 賴水生
王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賴水生、王碧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零貳萬叁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陸仟元為被告賴水生、王碧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賴水生、王碧蓮以新臺幣叁佰零貳萬叁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賴水生、王碧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賴水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邀同被告王碧蓮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及約定書,保證書載明「連帶保證人王碧蓮今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賴水生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貴行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為限額,願與債務人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此有約定書及保證書可稽。
㈡、嗣被告賴水生分別於95年8月8日及95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2筆共計600萬元(其金額分別為300萬元、300萬元),並簽立借據二份及展期約定書24紙可稽。上開二筆借款期間及利率如附表所示。
㈢、上開借款期後雖未屆期,惟被告賴水生自106年3月9日即陸續未依約繳付本息,向欠本金3,020,31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依簽立之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約定: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被告據此要求被告清償本金及至清償日止利息、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被告王碧蓮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並聲明:被告賴水生、王碧蓮應連帶給付原告3,020,3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2份、保證書1紙、借據2份、借款展期約定書24紙等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法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採信。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賴水生向原告借貸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依約清償期均已全部到期,被告王碧蓮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職權准予被告於提供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洪玉堂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計算│利率(年│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6個│││新臺幣)│期間│息)│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1│820,315元│自民國106年3│3.080%│自民國106年4月10日起至106年10││││月9日起至清││月9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10;自││││償日止││106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2,200,000│自民國106年3│3.080%│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至106年10│││元│月22起至清償││月22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10;自││││日││10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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