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146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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