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告丙○○
號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738元。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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