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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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8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爵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狀所附之經銷契約全部影本。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