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2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因98年度家訴字第22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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