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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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黃堯讚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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