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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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73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劉惠宗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複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昭蓉
蘇毓瑋 李宜純 蔡劭敏 莫文博 陳敏 鄭雯文 陳雅嫻 王凱立 黃乃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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