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廖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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