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2號
原告 王經緯
訴訟代理人 黃雅娟
被告 梁非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