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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