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96號原告香港商甲○○設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昇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