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乙○○現在台東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現因另案於台東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經本院指定於民國97年9月18日上午9時50分進行準備程序,而自台東泰源技能訓練所提解上訴人至本院所需之到場費用係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97年9月3日前繳納提解費用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原訂庭期亦取消)。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蔡如琪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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