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聲明人 劉人豪 代理人 屈仁鳳 複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明人親筆簽名與委託書簽名相符之聲明繼承狀。
二、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聲明人之大陸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三、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四、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五、聲明人入出境資料。
六、代理人屈仁鳳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于娟